第十四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雨棚、连廊、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者对建(构)筑物外部进行装饰的,应当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五)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