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尊重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工艺等方面延续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地方特色和历史风貌。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和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优化提升街区、地段的风貌和品质,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