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并与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