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以及破坏、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外立面;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