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载明名称、位置、形成时间、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