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