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焦港、如海运河、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如泰运河、栟茶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新江海河、北凌河、遥望港等十二条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河口线向外两侧各八米至十米的区域。其他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河口线向外两侧各六米至八米的区域。
市管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大、中型涵闸、抽水站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小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从闸、站中心线起向两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左右岸从两岸岸墙起向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市管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幅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