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七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划分为市管水利工程、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河道和市中心城区河道,以及由市本级建设的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工程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