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