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