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