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节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灌区、湖泊、水库等。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