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数据、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