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