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