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水利工程为依托,根据其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对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者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建设水利风景区,并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