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上设置限高杆、隔离杆等管理标志,避免车辆对水利工程的损坏。确需利用堤顶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兼作道路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断防汛通道。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