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上设置限高杆、隔离杆等管理标志,避免车辆对水利工程的损坏。

确需利用堤顶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兼作道路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断防汛通道。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