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步实施防洪影响补偿工程抵消影响。补偿工程完工后,应当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