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