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造成水域减少的,应当根据所占用水域的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就近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