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