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