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利用有关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