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临时占用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没有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森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