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