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市级一般湿地、县级一般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编制湿地保护方案,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