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以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