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