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