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事故的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