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因参加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政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