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协助外单位消防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物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