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消防救援物资应急保障方案,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做好工程机械、灭火药剂、车辆维修、消防器材等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