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火灾调查需要,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依法调取事故涉及场所的供电、视频监控信息,开展现场勘验、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部门和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