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快速准确地完成受理工作,根据警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性合理调配消防救援力量。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紧急警情,应当优先处置,确保执勤力量资源高效利用。

推行非警情任务分类分流受理处置,合理安排执勤力量,与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协作,分类处置非火灾救援的社会求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