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警情,或者以骚扰、辱骂、恶意拨打报警电话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