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