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力量扑救,并及时报警。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发生。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火灾扑救的义务。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