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鼓励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参加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