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救援专家库并动态调整,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消防救援专家的遴选、调派,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化工园区应当建立专家参与消防救援联动制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