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消防救援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实施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应急预案,应当有消防救援的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