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地下空间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冶金、医药等特殊类型的厂区建筑建设消防救援专用数字无线对讲通信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