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气象、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实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