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的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以及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提示警示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既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实施改造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