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