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