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