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由规划编制或者拟订部门具体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

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评估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一般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由规划编制部门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