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由发展改革部门具体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

中期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中期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总结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与提请审查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草案一并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