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评估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监测和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督促规划落实和调整修订的依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